(2015)茌法执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山东龙邦纺织有限公司与唐洪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龙邦纺织有限公司,唐洪欣,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63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龙邦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法定代表人:张鲁岩,经理。被执行人:唐洪欣,女,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李军,男,汉族,住址同上,唐洪欣之父。本院在执行山东龙邦纺织有限公司与唐洪欣、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各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没有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本院(2014)茌商初字第17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曾经查封被执行人李军所有的鲁PVC2**号别克轿车一辆,执行过程中进行了续封措施;另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军在聊城市东昌府区沙镇人民政府的工资收入。被执行人唐洪欣和申请执行人山东龙邦纺织有限公司达成了口头和解协议,且自动将过付款汇到山东龙邦纺织有限公司账户。执行期间不能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茌商初字第17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杨立谦审判员 冯吉臻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