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浙江艾得森电气有限公司与王田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艾得森电气有限公司,王田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847号原告:浙江艾得森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淑建。委托代理人:周光钏。委托代理人:林冬冬。被告:王田志。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艾得森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田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艾得森电气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艾得森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5元,减半收取1007.5元,由浙江艾得森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小宝人民陪审员 肖庆仲人民陪审员 尤海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祥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