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3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王夫华、XX夫与孙建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夫华,XX夫,孙建安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3237号原告:王夫华,男,汉族,1961年6月20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祁县。原告:XX夫,男,汉族,1962年8月3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祁县。上述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维,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建安,男,汉族,1967年1月25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夫华、XX夫与被告孙建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夫华、XX夫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夫华、XX夫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夫华、XX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王夫华、XX夫负担。审 判 长 李 青代理审判员 张西勇人民陪审员 赵玉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淑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