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3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施少斌与黄朝国、万伟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少斌,黄朝国,万伟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3876号原告施少斌,男,197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告黄朝国,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告万伟仁,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少斌与被告黄朝国、万伟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以和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少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为450元,由原告施少斌负担。审判员 王碧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曾舒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