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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执恢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崔惠峰与夏天召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惠峰,夏天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恢字第00124号申请执行人崔惠峰,男,1974年11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夏天召,男,1979年12月28日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崔惠峰依据生效的(2013)户民初字第0204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夏天召给付借款30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320、执行费3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完全履行了上述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20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付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