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江执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邓静和赵琼英、杜少龙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静,赵琼英,杜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江执字第250号申请执行人邓静。被执行人赵琼英。被执行人杜少龙。本院在执行邓静申请执行赵琼英、杜少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蒲江民初字第8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谢拥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田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