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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江执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邓静和赵琼英、杜少龙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静,赵琼英,杜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江执字第250号申请执行人邓静。被执行人赵琼英。被执行人杜少龙。本院在执行邓静申请执行赵琼英、杜少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蒲江民初字第8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谢拥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田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