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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1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徐刚与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民一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刚,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1744号原告徐刚,男,1970年2月2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万江小区。被告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三村2号,组织机构代码68894681-3。法定代表人GregoryStephenForan,职务总裁。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刚诉被告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菘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冯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