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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张执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2003执853终本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秀华,李荣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张执字第853号申请执行人史秀华,女,1969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大王镇花园小区。被执行人李荣国,男,1964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淄博面粉厂宿舍。本院在执行史秀华诉李荣国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尚有4304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03)广民初字第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