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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一初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段某与孙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孙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一初字第1146号原告:段某。委托代理人:牛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诉被告孙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纠纷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小宁审 判 员  张计宽人民陪审员  李丽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立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