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一初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段某与孙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孙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一初字第1146号原告:段某。委托代理人:牛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诉被告孙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纠纷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小宁审 判 员 张计宽人民陪审员 李丽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立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