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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固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刘志忠与李根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忠,李根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固初字第212号原告:刘志忠,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鹏,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田径,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根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建军。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忠诉被告李根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志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刘志忠负担。审判员  李颍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仝海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