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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虞商初字第1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汪洁与李恩俊、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洁,李恩俊,张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绍虞商初字第1135号原告汪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亚平,浙江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恩俊。被告张红。原告汪洁与被告李恩俊、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亚男独任审理,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洁的委托代理人陈亚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恩俊、张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洁诉称:两被告因经营需要,于2014年8月4日向原告借人民币20万元,并出具借条,载明月利率2%,借条未载明借款期限。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共返还11万元,并于2015年4月19日重新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向原告借人民币9万元,到本月底还清,月利率2%,原借条作废。借款逾期后,两被告未还本付息。现原告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9万元并支付从2015年6月4日起到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恩俊、张红未作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2014年8月4日的借条一份,以证明两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月利率按2%计算的事实;2、中国银行客户回单一份,以证明原告从银行支取20万元交给被告的事实;3、2015年4月19日的借条一份,以证明两被告就未偿还部分借款重新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及违约金的事实。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核,符合证据特性,能够证明本案相关事实,且两被告未对此提出反驳证据,应视为其以不作为的方式放弃了质证权利,故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均予以认定。综上,结合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4年8月4日,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两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2015年4月19日,两被告又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到原告人民币9万元,到2015年4月30日前付清,利息按月息2%计算,以前的借条作废,原借款日期2014年8月4日,已归还人民币11万元。因两被告借款利息仅支付至2015年5月19日,借款本金9万元至今未还,故酿成讼争。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两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尚欠借款9万元的事实由其出具的两份借条及原告持有的银行取款回单等予以认定,两被告应当按约返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恩俊、张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恩俊、张红应返还原告汪洁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0元,支付该款自2015年6月4日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利息,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50元,依法减半收取1025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石亚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春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