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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2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管岳松、李永东与李永东、项爱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岳松,李永东,项爱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2534号原告:管岳松。被告:李永东。被告:项爱妹。本院在审理原告管岳松与被告李永东、项爱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岳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70元,减半收取278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练 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叶旭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