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2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管岳松、李永东与李永东、项爱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岳松,李永东,项爱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2534号原告:管岳松。被告:李永东。被告:项爱妹。本院在审理原告管岳松与被告李永东、项爱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岳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70元,减半收取278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练 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叶旭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