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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富法执字第3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马某某申请执行夏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富法执字第314-1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女,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夏某某,女,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执行马某某申请执行夏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夏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富顺的住房一套(建筑面积103.43㎡,产权证号20*****74),但被执行人夏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夏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富顺县的住房一套(建筑面积103.43㎡,产权证号20*****7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腾科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何 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清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