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富法执字第3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马某某申请执行夏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富法执字第314-1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女,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夏某某,女,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执行马某某申请执行夏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夏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富顺的住房一套(建筑面积103.43㎡,产权证号20*****74),但被执行人夏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夏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富顺县的住房一套(建筑面积103.43㎡,产权证号20*****7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腾科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何 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清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