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076号原告雷某某,女。被告谢某某,男。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原告雷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没有处理好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黎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廖李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