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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2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212号原告张某。被告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刘志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牛晓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