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2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212号原告张某。被告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刘志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牛晓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