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4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吕秀霞诉被告延吉市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秀霞,延吉市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4637号原告:吕秀霞,女,汉族,无职业。被告:延吉市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秀霞诉被告延吉市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秀霞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秀霞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秀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原告已预交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吕秀霞负担。审判员 石勋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延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