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邳碾民初字第1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碾民初字第1887号原告刘某,居民。被告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万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余贝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