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执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怀化市鹤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厚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化市鹤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厚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鹤执字第746号申请执行人怀化市鹤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法定代表人蒋明,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张厚斌。本院(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但被执行人张厚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张厚斌下落不明,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 欣审判员 汤长青审判员 银 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代理书记员邱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