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法商初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刘忠兴与徐祥广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法商初字第761号原告刘忠兴,男,住山东省禹城市。被告徐祥广,男,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忠兴诉被告徐祥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徐祥广下落不明,需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手续,本院通知原告刘忠兴交纳公告费,原告逾期不缴纳且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65元,减半收取182元由原告刘忠兴负担。审判员 刘东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萌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