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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1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与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徐某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1924号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58号(合景聚融广场)第五层,组织机构代码62192331-8。法定代表人庄泽宝,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徐某,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冲人民陪审员  赖喜富人民陪审员  黎海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 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