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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执异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河北衡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支行与河北衡水爱特购物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衡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支行,河北衡水爱特购物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桃执异字第30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河北衡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支行(原衡水市桃城区人民路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西路**号。负责人蔡红,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河北衡水爱特购物中心。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和平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杨志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河北衡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支行申请执行河北衡水爱特购物中心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河北衡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支行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该行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河北衡水爱特购物中心通过工商登记调查已变更为河北衡水爱特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现申请法院将案件被执行人变更为河北衡水爱特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本院查明,衡水市桃城区人民路农村信用合作社诉衡水市糖酒总公司、河北衡水爱特购物中心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0年6月30日作出(2000)衡桃经一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衡水市糖酒总公司于该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衡水市桃城区人民路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本金45万元及贷款利息;河北衡水爱特购物中心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因上述二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义务,异议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期间,被执行人衡水市糖酒总公司被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衡破字第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破产还债,破产分配方案中认定其他破产债权分配率为零;另被执行人河北衡水爱特购物中心被进行股份制改造,现已改造完毕。衡水市财政局于2002年4月12日发布的衡财(2002)6号《关于衡水爱特购物中心改制内部职工整体买断国有资产的批复》的文件中第3条有如下表述:“中心改制后,爱特购物中心企业法人地位撤销,改制后新设立的公司作为原企业的后继法人,承担爱特购物中心应有的全部债权、债务,及相关的法律责任。”2002年6月4日,被执行人河北衡水爱特购物中心在衡水市工商局变更名称登记为河北衡水爱特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又查明,根据2014年11月7日中国银监会河北监管局冀银监复(2014)372号《河北银监局关于河北衡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文件,异议人衡水市桃城区人民路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名称变更为河北衡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支行。以上有本院判决书、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河北省衡水市糖酒总公司破产管理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衡水市财政局文件、衡水市工商局出具的相关材料等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河北衡水爱特购物中心因改制将名称变更为河北衡水爱特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且政府职能部门文件中已载明爱特购物中心企业法人地位撤销,改制后新设立的公司作为原企业的后继法人,承担爱特购物中心应有的全部债权、债务,及相关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472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被注销的,如果依照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的规定,现异议人请求将被执行人变更为河北衡水爱特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2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47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第(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河北衡水爱特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河北衡水爱特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本裁定送达后10日内履行本院(2000)衡桃经一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的申请执行费。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既不提出申请复议,又不履行判决确定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审判长  王维明审判员  林怀东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