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执民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浙江汇信担保有限公司与陆世章、陆伟冬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汇信担保有限公司,陆世章,陆伟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124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汇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法定代表人:任伟兵董事长。被执行人陆世章。被执行人陆伟冬。申请执行人浙江汇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陆世章、陆伟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的(2015)舟定商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汇信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陆世章、陆伟冬长期外出,具体居住地址不明,名下财产一时无法处置,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承办人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124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本案与原件核对无异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增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