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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执字第000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安徽淮北恒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淮北市金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天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陈新建、唐海峰、曹新立、张__干借款合同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恒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淮北市金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天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陈新建,唐海峰,曹新立,张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执字第00059-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恒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人民中路。被执行人:淮北市金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北市帝景翰园翰邦国际。被执行人:淮北天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南路。被执行人:陈新建(曾用名曹玉),男,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淮北市金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唐海峰,男,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杜集区。被执行人:曹新立,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张干,男,197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濉溪县。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8日作出的(2013)淮民二初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淮北市金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天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陈新建、唐海峰、曹新立、张干银行存款6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扣押、冻结)不动产等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三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二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需要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建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春雷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2.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