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商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浙江衢州衢江上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向辉与徐向辉、陈水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衢州衢江上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向辉,陈水情,叶育成,胡卸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商初字第646号原告:浙江衢州衢江上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建明。委托代理人:徐巧珍。被告:徐向辉。被告:陈水情。被告:叶育成。被告:胡卸花。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衢州衢江上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向辉、陈水情、叶育成、胡卸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衢州衢江上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衢州衢江上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67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姚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翁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