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民初字第01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薛晓东与袁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01566号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对薛晓东与袁野、王亚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阿民初字第01566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2015)阿民初字第0156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3页第11行的“市中级人民法”更正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红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淼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