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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执字第008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滁州市信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薛道美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市信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薛道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889-1号申请执行人:滁州市信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东路58号。组织机构代码74089333-4。法定代表人:王守国,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薛道美,女,195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古马路**号。身份证号码3423011951********。本院在受理滁州市信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薛道美典当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滁民二初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薛道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薛道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薛道美存款1871111.5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 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