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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民初字第0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初字第01131号原告尹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吴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马高强人民陪审员  王 斌人民陪审员  张文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春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