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民初字第037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严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3716-2号原告严某某,女,汉族,1970年3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郭钧,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66年10月5日,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严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严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鄢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袁志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