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芒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德宏州天恩建材有限公司与德宏州振鑫复混肥厂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宏州天恩建材有限公司,德宏州振鑫复混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芒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德宏州天恩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文宏,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德宏州振鑫复混肥厂。法定代表人:董君,系该厂董事长。关于德宏州天恩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德宏州振鑫复混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芒市人民法院(2015)芒执字第10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军审判员 赵建韬审判员 管有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多泽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