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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民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赵淑芝与刘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树芝,刘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保字第281号申请人赵树芝,女,1973年06月08日生,满族,农民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克勒沟镇石人沟村正沟15号。身份证号。被申请人刘伟,男,1985年2月10日生,满族,个体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城子乡桃山下头号2村。身份证号。申请人赵淑芝与被申请人刘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伟驾驶的冀H5L5**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赵淑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伟驾驶的冀H5L5**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交通警察大队指定的地点。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书,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晓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牛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