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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执字第00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葫芦岛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桥支行与被执行人朱宝行、沈素芬、杨宇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葫芦岛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桥支行,朱宝行,沈素芬,杨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00651号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桥支行。负责人池凤臣,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朱宝行,男,1951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农场路一组30-438号。身份证号210719195105085013.被执行人沈素芬,女,195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210719195208295021.被执行人杨宇,男,汉族,1918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高桥镇高丰村1398号。身份证号211402197803015019.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桥支行与被执行人朱宝行、沈素芬、杨宇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申请人葫芦岛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桥支行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葫芦岛市辽西公证处(2015)葫辽证执字第25号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兴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