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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东民执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路某某与刘某某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濡萍,刘佰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洮东民执初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路濡萍,住所地白城市。法定监护人路金华,女,1972年4月3日生,汉族,住同上。被执行人刘佰生。路濡萍与刘佰生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4)白洮东民初字第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佰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路濡萍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抚养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佰生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现无名下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佰生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路濡萍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佰生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路濡萍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鸿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薛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