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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台行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孝华、张美英等与临海市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美英,卢标,王利明,王加顺,临海市人民政府,临海市上盘镇短朱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台行初字第45号原告暨诉讼代表人陈孝华。原告张美英。原告卢标。原告王利明。原告王加顺。五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徐红。被告临海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临海市东方大道99号。法定代表人蒋冰风。委托代理人潘顺福。委托代理人金跃。第三人临海市上盘镇短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海市上盘镇短朱村4-5号。法定代表人金小德。委托代理人王联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孝华、张美英、卢标、王利明、王加顺诉被告临海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陈孝华、张美英、卢标、王利明、王加顺以已与第三人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孝华、张美英、卢标、王利明、王加顺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孝华、张美英、卢标、王利明、王加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孝华、张美英、卢标、王利明、王加顺负担。审 判 长  谢继红代理审判员  庞丹霞代理审判员  张方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