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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包青民初字第2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吴叶凤与祝利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叶凤,祝利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包青民初字第2360号原告吴叶凤,女,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告祝利霞,女,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心开发区。负责人何瑞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梁瑞芬,内蒙古祥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叶凤诉被告祝利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亮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叶凤、被告祝利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瑞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叶凤诉称,2014年8月23日8时30分,被告祝利霞驾驶蒙BXXX**号出租车沿友谊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友谊大街与富强路交叉口东100米处,与前车同向原告吴叶凤驾驶的蒙BXXX**号出租车发生碰撞,原告吴叶凤驾驶的车辆又与前车宋立新驾驶的蒙AVW6**号轿车相撞,造成三车相撞的交通事故。事故经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青山区大队责任认定,被告祝利霞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吴叶凤无责任。原告吴叶凤将蒙BXXX**号出租车送修理厂修理,致使停运32天,原告吴叶凤与二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因此要求二被告赔偿:1、停运损失12576元、交通费200元、加气费42元、旅行损失72.50元、汽油费100元、鉴定费600元,共计13590.50元。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祝利霞辩称,事实经过认可,原告吴叶凤主张的停运损失过高,主张的其他费用没有依据,不同意赔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辩称,事实经过认可,原告吴叶凤的各项诉求都是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根据保险合同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请法院驳回原告吴叶凤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3日8时30分,被告祝利霞驾驶蒙BXXX**号出租车沿友谊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友谊大街与富强路交叉口东100米处,与前车同向原告吴叶凤驾驶的蒙BXXX**号出租车发生碰撞,原告吴叶凤驾驶的车辆又与前车宋立新驾驶的蒙AVW6**号轿车相撞,造成三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原告吴叶凤将蒙BXXX**号出租车送修理厂修理32天,事故经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青山区大队作出的第150204520140183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祝利霞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吴叶凤无责任。肇事车辆蒙BXXX**号出租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责任限额3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原告吴叶凤提供的证据有:1、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青山区大队作出的第150204520140183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事故发生经过以及责任划分。二被告认可。2、内蒙古中国旅行社包头分公司(包头中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退款通知单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原告因该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旅行损失。二被告不认可。3、二机加气站收据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加气费损失。二被告不认可。4、内蒙古衡正通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内衡正通评(包)字(2015年]第28号关于蒙BXXX**出租车停运损失价格评估报告书1份、内蒙古衡正通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收据1份,用于证明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车辆停运损失及鉴定费产生情况。二被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5、出租车发票14张、公交车票147张,用于证明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交通费287元现主张200元。二被告不认可。6、蒙BXXX**号行驶证复印件1份,吴叶凤驾驶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蒙BXXX**号车辆的所有人是原告,当时是原告开车发生的事故。二被告认可。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提供的证据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1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1份,用于证明因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车辆停驶产生的相关费用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公司理赔范围。原告吴叶凤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被告祝利霞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本院认为,被告祝利霞由于驾驶不当引发交通事故,应当对其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肇事车辆蒙BXXX**号出租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十条(三)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免责条款第七条(一)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原告吴叶凤要求赔偿的各项费用,并非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院对原告吴叶凤提供内蒙古衡正通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内衡正通评(包)字(2015年]第28号关于蒙BXXX**出租车停运损失价格评估报告书1份、内蒙古衡正通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收据1份予以采信,原告吴叶凤请求停运损失12576元、鉴定费600元,予以支持;原告吴叶凤请求交通费200元,酌情支持50元;原告吴叶凤请求加气费42元、汽油费100元、旅行损失72.50元,举证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祝利霞赔偿原告吴叶凤停运损失12576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祝利霞赔偿原告吴叶凤交通费5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三、被告祝利霞赔偿原告吴叶凤鉴定费6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吴叶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0元(原告吴叶凤已预交),由被告祝利霞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吴叶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