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嵊黄商初字第1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青豪与嵊州市昌荣工艺品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青豪,嵊州市昌荣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黄商初字第183-1号原告:张青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大奎,浙江元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嵊州市昌荣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在利。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文君,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青豪与被告嵊州市昌荣工艺品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青豪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嵊州市昌荣工艺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青豪自愿撤回对嵊州市昌荣工艺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青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5元,依法减半收取1037.50元,由张青豪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欢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秋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