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1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守成与被执行人湖北瑞菱电梯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朱思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守成,湖北瑞菱电梯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朱思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158-1号申请执行人何守成。被执行人湖北瑞菱电梯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颐阳苑3号。法定代表人朱思雨,总经理。被执行人朱思雨。申请执行人何守成与被执行人湖北瑞菱电梯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朱思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黄石港胜民初字第000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守成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6月8日将被执行人朱思雨名下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挹江南路3-2603号(产权证号:港2012146**)房屋予以查封。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何守成与被执行人湖北瑞菱电梯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朱思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标的额45575元,申请执行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光执行员 盛永济执行员 叶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