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行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内乡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马永旺土地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内行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内乡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建平,任局长。被执行人马永旺,男,汉族,现年45岁,初中文化,住内乡县灌涨镇后马村坑南组。申请执行人内乡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内乡县国土资源局对马永旺土地处罚一案,本院了解到被执行人家庭经济困难,社会负担重,且已缴纳部分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内乡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内国土罚决字(2014)第5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罚款的部分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晓菊审判员 程 玉审判员 于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