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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行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内乡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马永旺土地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内行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内乡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建平,任局长。被执行人马永旺,男,汉族,现年45岁,初中文化,住内乡县灌涨镇后马村坑南组。申请执行人内乡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内乡县国土资源局对马永旺土地处罚一案,本院了解到被执行人家庭经济困难,社会负担重,且已缴纳部分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内乡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内国土罚决字(2014)第5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罚款的部分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晓菊审判员  程 玉审判员  于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