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滦民初字第2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原告路东云与被告张保旺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东云,张保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滦民初字第2022号原告路东云。委托代理人贾云凤,承德市双滦区西地乡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保旺。本院在审理原告路东云与被告张保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保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路东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东云撤回对被告张保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6.0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330.00元,由原告路东云负担。审判员 高银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