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5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重庆树源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树源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53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德祥,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树源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凌泽飞,总经理。上诉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树源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2014)永法民初字第06479号民事判决,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委托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4日向上诉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在收到通知单后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384元,期满未交费或逾期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缓交受理费,其申请不符合条件,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该司仍未交纳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国全审判员 赵康林审判员 陶康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