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刑执字第03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宋顺芝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顺芝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3661号罪犯宋顺芝,女,1972年1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2012)芦法刑初字第032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宋顺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3年5月8日至2018年5月7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8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宋顺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较好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该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宋顺芝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顺芝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6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显 雄审判员 黄 仲 奇审判员 龙新国二○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