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柯商初字第1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吴建江与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江,程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1513号原告:吴建江。委托代理人:吴国金,浙江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荣。原告吴建江与被告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8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园独任审判。后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由审判员黄园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潘金华、包幼青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5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吴建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荣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先后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40万元,并于2011年9月7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四张,同时约定借款期限为90天。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归还,原告遂于2012年4月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后经双方协商,被告同意先行归还部分借款,原告遂向法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截止2013年2月1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20万元,遂重新出具借条二份给原告,并口头承诺其中一份金额为20万元的借款将尽快归还。但借条出具后,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程荣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2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4月5日起至判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自愿变更利息起算点为2015年4月28日即起诉之日。被告程荣未在指定的答辩期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借条两份,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20万元的事实;2、起诉状复印件一份、向本院档案室调取的借条复印件四份及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以证明2012年4月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40万元,后因双方庭外和解又撤回起诉的事实。被告程荣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被告程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原告主张之事实相关联,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并依法确认其证明力。综上,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3年2月1日,被告程荣作为借款人向原告吴建江出具借条二份,确认借款人民币100万元、20万元,合计120万元。然上述款项被告至今分文未还,遂成讼。另查明,2012年4月16日,原告吴建江为与被告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起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40万并支付相应利息。2012年7月10日,本院依据原告申请,裁定准许原告吴建江撤回对被告程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建江与被告程荣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未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效。依法生效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理应按约全面履行。被告程荣在借条中明确了借款金额,理应按约履行合同确定的义务。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程荣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对于原告主张的事实放弃抗辩并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荣应归还给原告吴建江借款本金人民币120万元元,并支付上述借款本金自2015年4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被告程荣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5,60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黄 园人民陪审员  潘金华人民陪审员  包幼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