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莱山执字第7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郭鹏与冯丽娜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鹏,冯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山执字第726-3号申请执行人郭鹏。被执行人冯丽娜。申请执行人郭鹏与被执行人冯丽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其收入27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绪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焦向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