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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刑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林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刑初字第470号公诉机关长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男,1995年1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长乐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福建省长乐市。因本案于2015年3月14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经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乐市看守所。长乐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4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4日凌晨0时左右,被告人林某在长乐市某酒店后门附近将0.9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币300元价格贩卖给王某。后被告人林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从其所驾驶的小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7克。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林某的供述,证人陈某、蒋某、曹某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闽警院司鉴中心(2015)毒检字第502号检验报告,福建省毒品实物缴交收据,通话清单及短信记录,现场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汽车租赁合同,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国家禁毒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6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辩称他只是帮“三娃”卖冰毒,小车也是帮“三娃”租的。公安机关从他所驾驶的小车内查获的1.7克冰毒不是他的。被抓当天神智不清,他忘了做笔录时自己说了什么。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3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在长乐市某酒店后门附近将1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币300元价格贩卖给王某。后被告人林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从其所驾驶的小车内查获3小包甲基苯丙胺。4小包甲基苯丙胺共计2.6克。上述事实,有控方当庭出示、宣读并经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证人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3月13日晚,他朋友林某打电话叫他出来玩。林某开车到长乐市区会堂广场附近接他。车开到市区某酒店附近时林某让他下车买做冰壶用的材料,然后他们一起在车上吸食毒品。后来林某接了一个电话,对方说要买“东西”。林某就一直跟对方联系,最后林某开车到某酒店后面与对方交易,林某给了对方一小袋冰毒,对方给了林某300元钱,刚交易好就被抓了。2.证人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他听说一个外号“小涛”的男子有贩卖冰毒,于是他把“小涛”电话号码给民警,并跟民警说联系“小涛”时说是“小宝”的朋友就可以了。后来民警将“小涛”抓获了。他辨认出林某就是外号“小涛”的男子。3.证人曹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他租车行闽K×××××的小车于2015年3月11日下午被外号“依弟”的男子租走,租车合同上签的是谢某的名字。他辨认出林某就是租车的外号“依弟”的男子。4.侦查人员侦查林某贩卖毒品案的情况说明,证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王某根据吸毒人员蒋某提供的线索,经领导批准后假扮吸毒人员向被告人林某购买毒品。2015年3月13日晚上9时左右,王某用手机发短信给林某,“我是小宝的朋友,你在哪里,我这边要拿个东西。”后林某先后通过短信及电话向王某核对“小宝”的基本信息。核对后,林某与王某商谈购买毒品的数量及价格。王某甲提出要买半个后,林某建议“拿一个吧,我多给你点。半个不划算。”后林某两次与王某约定交易地点但均未到场,直至当晚11时30分许林某再次主动联系王某,并驾车将一小袋毒品送至长乐市某酒店后门附近给王某,收取王某人民币300元。公安机关当场将林某抓获,并从其所驾驶车辆内搜出3包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5.短信记录,证明侦查人员与被告人林某短信通讯情况。短信内容与侦查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能相互印证。6.通话清单,证明2015年3月13日被告人林某的手机没有与“三娃”手机的通话记录。7.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林某就其向王某甲贩卖毒品的犯罪现场进行了指认。8.情况说明,证明公安机关暂未发现林某其他贩毒行为,暂时无法查明“美强”真实身份。9.营业执照及汽车租赁合同,证明车牌闽K×××××的小车于2015年3月11日被人从长乐市某汽车租赁行租,租赁人签名为谢某。10.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自林某处扣得疑似冰毒晶体4小包,苹果5手机1部及毒资300元。林某贩卖给王某甲的1包毒品毛重0.93克,剩余3包毒品毛重2.64克。11.发还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已将扣得的300元毒资发还侦查人员王某。12.闽警院司鉴中心(2015)毒检字第502号检验报告书及福建省毒品实物缴交收据,证明公安机关将扣得的4小包晶体每包取样0.03克送检,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后将剩余2.48克甲基苯丙胺上缴。13.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证明林某、陈某甲基安非他明尿检试剂检测结果均呈阳性。1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林某、陈某因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15.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证明被告人林某曾因吸食毒品被治安拘留。16.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林某到案情况。17.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林某身份情况。18.被告人林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2015年3月14日供称,2015年3月13日晚上9点多,一个人跟他电话联系,对方在短信里跟他要东西。他当时回对方可以帮忙问下。后来他答复对方可以给一点,并说半个150元,拿一个更合算。对方也同意。晚上11点多,他开着小车到长乐市某后门与对方交易,给了对方一小包约0.9克的毒品,并收了对方300元。他收到钱后就被警察抓了。对方向他要的东西是冰毒。他当晚开的车牌为闽A×××××的车子是车行租的。他所贩卖的毒品是“三娃”用来抵欠他的钱的。“三娃”一共给了他4包冰毒。拿到毒品后,他一方面自己吸食,一方面准备拿给朋友拿点钱回来。他辨认出王某甲就是向他买毒品的男子,吴某就是外号“三娃”的男子。2015年3月18日辨称,他是出于朋友义气帮“三娃”送毒品,卖毒品的钱也打算交给“三娃”。2015年4月14日辨称,他是帮“三娃”送毒品,他被抓获时开的车子也是他帮“三娃”租的,平时“三娃”在用。案发当晚他去找“三娃”拿毒品,“三娃”不在,“三娃”朋友美强说“三娃”车上有,然后美强在车上找到了冰毒。他之前说“三娃”拿毒品抵欠他的钱是乱说的。2015年6月3日辩称,闽A×××××的车子是“三娃”拿2000元钱让他去租的,他用谢某的名字租的。租好车子就给“三娃”了。案发当晚他打“三娃”电话没人接,他就到“三娃”住处,在那里遇到美强,美强说“三娃”出去做事情了,并告诉他冰毒在“三娃”车上,于是他就把车开走了。上列证据,来源真实,取得程序合法,业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被告人林某2015年3月14日的供述与侦查人员王某出具的情况说明、证人曹某的证言以及短信记录、通话清单、汽车租赁合同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予以采信。被告人林某关于他只是帮“三娃”送毒品,闽A×××××小车也是帮“三娃”租的,车上毒品也是“三娃”的等辩解无任何证据佐证,且明显违背常理,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国家禁毒法规,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被告人林某的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林某有零星贩卖毒品行为,公安机关从其车上查获的毒品亦应计入其贩卖毒品的数量。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三月十四日起至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 荣人民陪审员  李宝官人民陪审员  陈瑜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星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