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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6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陈有德与贡龙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有德,贡龙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6761号原告陈有德,男,193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委托代理人黄雷,上海道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振荣,上海道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贡龙才,男,1958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原告陈有德诉被告贡龙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贡龙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黄   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媛朱玮丽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