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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尖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郭三小与刘润栓、李环亮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三小,刘润栓,李环亮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尖民初字第232号原告郭三小,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太原市阳曲县村民,住太原市阳曲县。身份证号:。被告刘润栓,男,汉族,太原市村民,住太原市。被告李环亮,男,汉族,自由职业,住太原市。本院受理原告郭三小与被告刘润栓、被告李环亮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三小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三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三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元,减半收取157元,由原告郭三小负担。审 判 长  成 勇人民陪审员  武旭飞人民陪审员  李瑞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振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