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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6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韩恒海诉李运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民初字第6425号原告韩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居民身份证号码:******************。被告李某某,女,****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居民身份证号码:******************。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韩飞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0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某某某诉称,2013年3月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月**日登记结婚,其与被告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因其与被告婚前认识时间短,缺乏了解,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婚后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与被告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2014年3月其与被告因经济问题,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4月23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为再婚,婚后无子女。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经调解无效。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等其他书面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经本院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更应该珍惜婚姻家庭生活,双方应当互敬互让,要感念旧情,自我检讨批评,互相尊重,互相谅解,经常沟通交流,理解支持对方,敬重老人。只要双方决心从头改善夫妻关系,尽力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原告无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瑜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