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魏振山与程斌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振山,济南奔腾机械有限公司,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92号申请执行人魏振山,男,汉族,住平阴县。委托代理人谢良辉,男,山东鲁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济南奔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法定代表人谢经磊,经理。被执行人程斌,男,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执行魏振山申请执行济南奔腾机械有限公司、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扣划被执行人济南奔腾机械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处的到期债权108791.68元,查询到被执行人济南奔腾机械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已被另案冻结,名下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均有抵押且已被另案查封,对于上述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要求不再予以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标的额为本金35万元及利息,已过付申请执行人101338.68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并提供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1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樊 亭审 判 员 刘 超人民陪审员 郭丽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晓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