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执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XX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曹执字第334号申请执行人: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曹县青岛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贾复锋,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XX,农民。被执行人:张勇,农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车辆、在房产管理部门无房产登记。现本案申请执行人又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曹执字第33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春民审判员 王俭春审判员 王秀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战德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