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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原告于某某诉被告牛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牛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259号原告于某某,男,汉族,定襄县蒋村乡麻河沟村人,农民,现居本村46号。被告牛某某,女,汉族,定襄县晋昌镇待阳村村人,县搪瓷厂工人,现居县城襄苑小区。案由: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牛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纠纷,双方已协商解决。现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400元。审判员 薄海伟二○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戎     慧     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