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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行初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王体快与淮南市田家庵区安成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体快,淮南市田家庵区安成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田行初字第00139号原告王体快,男,汉族,1965年5月5日生,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淮南市田家庵区安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姚永,该镇人民政府镇长。委托代理人杨广保,安徽里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保祥,该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原告王体快诉被告淮南市田家庵区安成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王体快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体快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王体快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体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体快负担。审 判 长  袁 州人民陪审员  王祥跃人民陪审员  崔 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婧婧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